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从业务表面上看,他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劳务费。但从整个对外贸易运输环节和法律上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民法上的代理完全不同。因此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国际上从事对外贸易运输的机构很多。但细加分析,他们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货运代理人和交通运输部门。其中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是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机构,统称为货主。他们为了履行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他们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是根据货主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是最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轮船公司铁路局或公路局及其运输公司,民航总局下属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等。它们都以拥有运载工具为特征,为社会提供实际运输服务。它们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承运人。现在我们按一票货物的托运流程来演示三者的关系:
首先,进出口商签定了贸易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该合同中,货主是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在此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运输合同:与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我们将运输合同称为“纸运输合同”,将货运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在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成果《巴黎规则》中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现被广泛使用),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我们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见《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条a款)。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则象一个货主或商人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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