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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快递丢失谁之责?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4-04-15

 丁某到快递公司邮寄包裹,包裹被人签收,却查不到签收的人是谁。这笔损失谁来负呢?近日,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不久前,丁某将一批某牌男装打包装箱后,委托某快递有限公司送达到哈尔滨市,同时支付快递费15元。丁某在其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数天后,收件人向丁某反映未收到其邮寄的服装。丁某随后通过网上查询,快递流程信息虽然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不能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丁某与快递公司交涉,仍无法查明签收人的具体信息。

  丁某以快递公司未能将其委托快递的服装送到指定地点,导致丢失为由,向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的服装价值24000元赔偿其损失。快递公司抗辩称,快递单已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本案中,丁某没有保价,因此其赔偿金额只能按丁某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计算。审理中,丁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4500元。

  审理中法院一审认为,快递公司接受丁某的快递委托,并收取快递费用后,其理应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其至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快递公司对此亦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快递送达的义务。其在快递过程中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其理应向丁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丁某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服装是价值贵重的物品,而且其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保价措施,致使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丁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亦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审理中,丁某自愿变更之前按物品全额价值赔偿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快递公司赔偿4500元,该数额合情合理,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东山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丁某快递物品损失4500元。

  作者: 牛江华 长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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