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仓库的设立
一、 业务概述
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具有以下仓储功能:
1. 储存保税区内贸易企业和本企业从国外进口的保税货物,办理视同出口手续后的国内货物;
2. 储存所有权属境外公司的进口保税货物;
3. 存放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过出口手续的加工产品;
区内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但不能改变其原来商品物理属性,也不允许产生损耗。
海关对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实行联网管理,经营企业须配置海关指定的仓库计算机管理软件、使用统一的台帐及提货单。 海关有权对保税仓库所储存的保税货物进行检查。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仓储经营场所,并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保税区工商处批准,具备仓储业务经营权;
(2)经保税区公安处消防科勘查其核准;
(3)已经保税区海关登记注册。
2、需交验的 单证 :
(1)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5)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6)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 海关总署 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3、 企业在第一次领取《进库登记簿》3个月之内必须发生有关业务,并每月按时 核销 。
4、 保税区内仓库所有保税货物应有序堆放,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货,有关进出库有效 单证 应保存完好
五、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核发《进库登记簿》。
六、办事程序
第1步: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以下单证 :
(1)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5)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6)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 海关总署 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第2步:保税区海关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保税区内仓库登记证书》。
第3步:保税区海关进行实地勘察,核发《进库登记簿》。
七、 办事时限
备案单证手续齐全,当日即可签发保税仓库批准证书.
5个工作日内对保税仓库进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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