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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4-02-17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1)国家商务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国家商务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国家商务部申领。

  (2)国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委、局),签发该地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3)国家商务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 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杭州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14个沿海开放城市及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证明一律作废。

  (2)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 即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逾期货物未能出口的,在计划年度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换证。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大米、大豆、玉米、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鸡、活鸭、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冻乳鸽、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 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签发、退换证程序

  申请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提供一般文件和材料-特殊情况提供特需文件-发证机关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退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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