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法律依据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4-02-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十七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