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金滞报金和滞纳金的起征日期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12-23
滞纳金的起征日期: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对滞纳天数按日征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征。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代理人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海关根据滞报天数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滞报金的起征点未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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