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一、存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2款规定: 存货人应当说明该存放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存放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给仓储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二、保管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该法还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三、仓单的转让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四、仓储物的处置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五、仓储物的提取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与必要的准备时间,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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