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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11-26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该法还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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