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进口货物注意事项
(1)资格: 报检 单位首次 报检 时需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 报检 单位资格。
(2)所需的单证 :基本 单证 :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 、报验委托书等。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还需附:针叶木质包装熏蒸证明、非针叶木木质包装证明和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原产地证书,许可证,检疫证书,品质证书,重量明细单,环保批文,监管注册证书等。
(3)入境检验检疫内容:品质检验、残损鉴定、重量鉴定、废旧物品检验、保健食品检验、动植物及其产品。
(4)报验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常识 a) 为加快通关速度,在货物未到港之前可提前报验。 b) 进口的设备,有的尽管是非法检商品,但按规定也需报验。 c) 报验之前,首先检查单据是否齐全、有效,内容是否正确、一致。
7、 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口货物时,在 海关 规定的期限内,申请 海关 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报关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
(1) 报时间:进口货物是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之后就要按日交滞报金。
(2) 报 单证 :提货单、 提单 、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报关委托书等基本单据。有的进口货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合同、保税备案手册、进口配额许可证、原产地证、免税表、机电证、 商检 通关单以及 信用证 付汇凭单等。
(3)一般贸易进口的化工品或机械设备等,海关往往要求提供产品用途、工作原理、成分及含量等,为加快通关速度,应事先备好。
(4)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对货物有一定的了解,对各种单证进行初步审查,对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或指出,重要的单证或内容,不要擅自替委托人修改。
(5)对于重大件等需要车船直取的货物,可向海关申请预报关。
8、提货:海关放行后并交完 港口 箱站等所有费用,办完提货手续,接着就要安排发运工作。
(1) 大宗散杂货,需要通过铁路发运的,得事先向铁路有关部门递交用车计划,批准后方可使用。要派人监装,理货,对于货损货差,要做好记录,拍摄照片,分清责任,帮助客户向有关单位索赔。
(2) 对于货主要求拆箱发运的货物,拆箱时货主最好要在现场。要事先安排装卸机械,安排拆卸场地。打开箱门时,要小心箱内的货物倒塌伤人。并要仔细检查货物的状况,对照装箱明细,清点件数,若发现有短装残损现象,要做好记录,拍下照片,通知 商检 、保险公司、收货人等,分清责任,进行理赔。
(3) 对于重大件的运输,要事先勘查路线,绑扎牢固,向运管单位申报,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协助。建议货主对货物投保陆运险。货主也要做好卸货准备工作。重大件的运输,要特别强调安全。
(4) 对于转关运输的货物,要用海关监管车。对于重大件运输,经启运地海关同意,也可用非海关监管车,不过,通常需指运地海关派人监管运输。
9、 结算:要按合同或传真确认的费用标准,及时与货主进行结算。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事先收取备用金。
10、寄送单据:结算完毕后,要及时将海关或商检退回或出具的有关单证寄送货主,以备货主 核销 付汇用。用快件寄出的,要在快件上注明文件种类、份数,将留底联保存备查。派人送交的文件,要做好签收工作。重要文件要复印保存。 货物的转关运输:
1、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快口岸进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2、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
A、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核准方予办理转关运输:
A、 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
B、 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D、经营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如: A 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资; B 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 C 成套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经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物;(当然有时需指运地海关派人到启运地监管货物运抵指运地) D 救灾物资; E其他特殊情况。 3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 a)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b)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制《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 c)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 d)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e)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并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f)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的有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g)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滞报金:
(1)征收时间: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至 报关单 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手续之日止。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或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开始,至 报关单 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手续之日止。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2)计算:滞报金按日计算,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
(3)滞报金的征免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征收滞报金:
A、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将依法变卖处理。
B、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C、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
D、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其原因不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经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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