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信息泄露揭灰色产业链:90%淘宝卖家都在刷单
频繁的信息泄露让消费者“赤身裸体”地出现在陌生人面前,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法律法规严格要求,但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快递信息泄露缘何屡禁不止
圆通泄露面单信息只是揭开了这条灰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在业内人士看来,贩卖快递面单信息普遍存在,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不菲的利润和无尽的需求。 在北京商报调查的售卖快递单号的网站中,有的当日单号0.8元/单、有的根据快递面单的时效和种类不同,收益不尽相同,3个月之前为0.3元/单、3个月内为0.5元/单。与之相比,快递代收货款面单的价格达到最低1元。
反观快递企业的主业配送,由于深陷价格战,快递员、加盟商通过“正行”快递业务获利有限。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快递员、加盟商能从同城、省内件获利在0.5-1元,跨省则在2-3元不等。成为一名“号贩子”则让这些快递从业者从快件上获得的收益瞬间翻倍,“一边是披风带雨,一边是点几下鼠标,你会选哪个”?
除此之外,淘宝卖家作为单号的最大需求群体,为了刷钻、为了爆款、为了摊薄成本,不少卖家投身其中,有售卖快递单号网站显示,目前90%的淘宝卖家都在刷单。而淘宝卖家的庞大数量也成为快递单号的来源之一。
有淘宝卖家吐槽称,很多卖家每天都在努力想办法提高自己的搜索排名,怎么优化标题,其实那些都不重要,还不如人家刷单刷得疯狂,在线交易量上去了、级别上去了,还怕没排名吗?这个就是淘宝卖家的悲哀。淘宝刷单为什么这么疯狂,还不是这排名闹的,有钱的刷大单,没钱的只能刷小单。
快递物流网首席顾问徐勇指出,打击寄递服务信息泄露还应注意违法犯罪源头的管控,特别是网络渠道、电商平台,除了邮政法外,针对寄递服务信息犯罪在立法方面还要进一步覆盖到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对电商平台自身监督不力的处罚。徐勇认为,目前相关经济处罚太轻,法律震慑力不足。“我建议行业协会可牵头建立寄递行业诚信体制,通过‘污点’制度加大对违法人员的严惩力度。”
有业内人士则指出,作为卖家方面规则的制定者,淘宝网、腾讯拍拍等是否也应拿出相应解决办法,尽量减少刷单所带来的影响,套用一句最近比较流行的话:“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
促消费急盼安全购物环境
10月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话题似乎有点多,快递、民航、酒店“多点开花”。
本月上旬,一家名为“查开房”的网站被查封,疑似某酒店会员信息数据库信息外泄。在这家网站上,通过输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就可以获得其他个人信息。据业内人士介绍,“查开房”所使用的数据库,里面涉及大约2000万个会员信息,并已被多次下载,目前仍未找到泄露源头。
时隔不久,民航局投诉管理部门以及多家航空公司证实,近期有许多乘客反映,收到“航班取消”虚假短信。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乘客按照短信所表明的方式进行改签,那么改签费就落入了他人的口袋;如果选择退票,乘客就会错过这班正常飞行的航班。对此,多家航空公司表示,并非公司故意泄露,但目前无法确认泄露源。公司只能提醒乘客注意,若收到类似信息,应直接跟公司官方客服确认。
有消费者表示,目前国家促消费政策频繁出台,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更需要一个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现在好像只要留下个人信息就面临被泄露的风险,何谈安全”?
新消法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
在急盼安全购物环境的大背景下,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普遍的呼声。
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已经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法律有严格要求,但此类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除利益驱动外,与这方面的违法犯罪查处难度大不无关系。业内人士指出,违法者通过网络实施犯罪,采用虚拟身份从事非法信息交易,个人信息以电子存储为载体,海量数据可以在短时间内销毁,一旦外界风声紧,信息平台瞬间消失,给有关部门的调查造成极大困难。此类犯罪涉及地域大、涉案人员多、涉及范围广,牵一发而动全身,“俗话说法不责众,仅快递单号贩卖一事,参与其中的人员可能就多达上万人”。
刑法修正案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上难度较大。
业内人士指出,要解决信息泄露问题,首先应在源头加强安全防护,不断修补网络漏洞,降低信息外泄的可行性;其次是完善个人隐私泄密的法律,对待泄露、倒卖个人数据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减少隐私再次被传播的机会。
2010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新消法的出台有望改变目前信息泄露严重的情况。
修改后的新消法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同时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就近期社会上发生一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将如何利用新法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次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来源:《北京商报》 文/王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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