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根据《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实施强制检验的进口商品货到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人《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收货、用货部门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实施强制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现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进口商品,也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其他的进口商品、应由收货、用货单位对到货的质量、包装和数量、重量全面进行验收。验收检验有困难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检验,或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经检验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外贸合同约定,应及时(至少保留1/3的索赔期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出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手续,申请复验出证,在开箱验收时,发现商品残损的,应保留好内外包装,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残。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合格的,对内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或商品残损的对外签发证书,供外贸经营单位或外贸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责任方(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办理索赔。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可以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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