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转关运输
进口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快口岸进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
A、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核准方予办理转关运输:
B、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
C、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D、经营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如:
A. 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资;
B. 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
C. 成套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经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物;(当然有时需指运地海关派人到启运地监管货物运抵指运地)
D. 救灾物资;
E. 其他特殊情况。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
a)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b)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制《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
c)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
d)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e)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并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f)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的有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g)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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