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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计费办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26

第二十一条 人力装卸整车货物,在下列情况时应加成或减成计费:
1.平货位和客运低站台装火车,货物装入货车前爬高作业不足1.5米时,按表定费率加20%计费;
2.在低于货物线钢轨顶面800毫米及其以下的低货位装车时,装车费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加100%计费;向此类低货位卸煤、砂、碎石等散装货物时,其卸车费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减30%计费;
3.除上项所属情况外,凡货物装入货车前,必须爬高1.5米(含)以上进行作业的,均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4.平货位叠卸(即重落或重堆)煤、砂、碎石等散装货物时,每次叠卸均按其表定费率加50%计费。
第二十二条 特殊作业的计费规定如下:
1.自轮运转的机械或车辆以人力推上、推下装卸,推出、推入货区或加固时,均按
杂作业人工小时计费;
2.装卸粮食、化肥,需灌袋(包)、缝(封)口时,除收装卸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3.使用平车、敞车装运货物,装车时须加边、加围挡的,除收装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的,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千克,5吨箱、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和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其表定费率的5%核收该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第二十四条 整车货物发生火车与汽车、船舶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费。
对接装卸作业时,如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造成延时等待,使装卸作业时间超过3小时的,应核收误工延滞费。作业时间超过3小时但超时不足30分钟的免收;超时30分钟(含)以上的,每超30分钟按其装卸费的10%核收,误工延滞费最多不得超过其装卸费的50%。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出租费由各铁路局根据管内的作业成本和当地同类机械的费率水平制订,报部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捆绑汽车装载的货物时,其捆绑费不分货物品类均按每车1人工小时计费(不含捆绑材料费)。
第二十七条 收费计算的一般规定:
1.货物适用两个以上的费率时,按表定费率高的费率计费;
2.不同品类的整车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适用的费率计算。但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不论其是否与其它货物按一批办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和费率分别计算;
3.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的加成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其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和减成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其适用的加(减)成率;
4.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换装费,按该批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
5.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费,车内搬动清点按一装;落地再装或过车,均按一卸一装计算;
6.一批货物每项作业费的尾数,不足0.1元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7.杂作业人工小时的计算,按实际参加作业的人数和每人的出工时间(由派班出发起至作业终了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加总计算。
第二十八条 装卸火车时发生的下列作业均为附属作业: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在货场内的指定地点)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严密或搬入仓库、站台;
4.安装或拆除支柱、挡板、垫板、牲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集装化用具的铺拆、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卸在铁路托盘上的货物,超过免费暂存期时按每盘每日0.50元的标准核收其托盘占用费。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费用按铁道部公布的费率由路内清算:
1.铁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换装费、整理费;
2.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费;
3.货物过秤搬动劳作费(托运人自理的除外);
4.集装箱站内搬倒及回空装卸作业费;
5.冷藏车中途站加冰、盐作业费;
6.路用篷布回送时的装卸、搬运费和承运前、交付后防湿篷布的折叠、整理、取送费;
7.装卸附属作业范围外的货车、货位、集装箱清扫费;
8.手推调车作业费(调车作业距离不足50米的不清算,距离超过50米时按杂作业人工费清算);
9.其它路用杂作业费(按人工小时费清算)。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迟交金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担专用线内的货物装卸作业时,装卸、搬运费的费率是按当地标准,或是按铁路费率加20%核收,由各铁路局商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准、米轨间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但换装的集装化运输货物,均按集装化后货物所适用的费率计费。
准轨发运到达米轨的整车货物,其换装作业的计费重量按准轨货车标重和本《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作业费凭货票上王家营站加盖的“货物换装、作业加成和杂项作业收费”章,由到站据实核收。
米轨发运到达准轨的整车货物,其换装费按直通货票填记的计费重量和王家营站换装作业时的加成计费规定,由发站代收。
第三十四条 米轨发送、到达的“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整车货物,每辆货车装载超过800件的,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计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铁道部重新公布的货物装卸费率同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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