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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邮管理办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26

(八)航邮双方一经确定好运邮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航方应严格按照邮方指定的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发运邮件,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天气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邮方指定的航班发运时,航方应尽早通知邮方,并尽快协商临时变更邮件发运计划并签具记录。因联运或其他原因邮件量骤增而超过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时,邮方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双方洽商增加吨位。若因邮件量下降,邮方亦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航方因故无法按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数量发运时,按先特快专递后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的次序发运。

三、交运邮件的规格和路单

(九)交运的邮件应一律用完好的邮袋封装,不得散件交运。对运往同一通航地点的同类小型邮件袋,为计费和双方交接方便应按特快专递和普通邮件二大类实行汇封总袋交运。汇封总袋每袋不超过30千克。邮袋袋牌字迹要清楚易认,绳扣要捆扎紧,铅志完好,袋身无破裂、水湿、油污及拆动痕迹。

(十)邮件袋牌除按规定填写寄达局名外还应标明寄达航空通运局名。

(十一)为保障航方飞行安全,邮方必须对收寄邮件进行严格检查。邮方不得收寄属于国家、航方禁运、限运的物品或危险品。各类邮件在装机前,由航方实施安全技术检查,邮方支付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民航局、邮电部协商确定。航方规定禁运物品及危险品的品名表,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由中国民航局通告邮电部,由邮电部转告各地邮政部门。航方对邮方交运的邮件认为与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或有疑问时,邮方应予积极配合处理,必要时航方可请邮方开袋检验。由此引起迟运航方不负责。

(十二)邮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填制“寄收航空邮件总路单”。交运航 空运 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
1、交运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一式五份,一份交航站,一份由航站签退,其余三份随邮件分别交承运人、接收局航方和邮方。

2、交运非直达航线(即联运)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终端班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总路单份数根据当地航站要求填写,但交民航最多不超过六份。出口国际邮件交换站、互换局,对直接交给国际航线运送的国际邮件,应登列AV7国际航空邮件总路单,此项路单所需份数,应根据寄达局、 海关 和航邮双方交接等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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