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航次租约中检疫、减载条款对装卸时间的影响(三)
租家认为,船方3月10日18时30分递交的NOR无效,并且只有在减载过程中及船舶靠泊后方才计算装卸时间。
租家进一步指出,根据附加条款第17条减载条款的规定,装卸时间只能在船舶安全锚泊或减载船安全挂靠后6小时起算。由于NOR并未有效递交,装卸时间只能于减载船3月22日挂靠后始算。同时,租家认为他们已履行“到达后即可装货”的保证条款,因为他们已备好了减载船,使船舶到达后即可减载,亦即卸货。
评论:附加条款中的第17条并未要求在发生减载的情况下,有效的NOR必须在装卸时间开始前递交,该条款并未默认有效NOR递交后6小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根据第17条款,装卸时间同样不能仅在减载工作完成时起算。装卸时间一旦开始,将连续计算,直至卸货完毕(尽管在本案中减载船舶已经滞期)。
根据著名判例-Mustill J in The Mexico(1990)1 Lloyd’s Rep507,船舶到达减载锚地后毫无疑问已是“到达船舶”并准备装卸。因此船方3月10日递交的NOR于减载锚地锚泊时起算,即3月11日0时01分加6小时即3月11日6时01分起算。
因此,船方关于卸港卸货时间的计算是正确的,而租家的立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检疫、减载同装卸时间的计算是紧密相关的,条款订得不好会对当事方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条款订得好在航运操作实务中,关于检疫、减载、装卸时间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与地位并不是绝对的,合约当事方均有权订立对自己最有利的合约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的宗旨也正是为了强调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须紧密结合买卖合约中货物装卸港的具体情况、地理特征、通关规则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对可能造成影响、产生损失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之后,反映在运输合约中,从而避免当事人缺乏知识或合约订立不够严谨等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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