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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运航次租约中检疫、减载条款对装卸时间的影响(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10

        通常,船舶靠港后所进行的检疫被看作“例行手续”,而不影响装卸时间的计算。但在实际航运操作中,可以在运输合同中加入“检疫条款”,从而使检疫与装卸时间的计算之间发生紧密的联系。

  随着船舶的大型化,越来越多的 港口 由于水深不足而不能满足船舶安全挂靠的要求,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大船减载业务,它同样与装卸时间发生着联系,它们之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租约的订立

  船舶双方订立了基于Gencon 1994的运输合约,包含以下附加条款:

  1.装卸时间自租家收到NOR(准备就绪通知书)后6小时起算;受载期前一般不计算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靠泊。

  6.在装港,船方不能在受载日之前递交NOR;除非得到租家的同意。装/卸港递交NOR的时间为当地时间0时1分至18时。

  12.检疫条款。如果船舶到达后检疫不能按时完成,船长应立即向 港口 当局提出书面抗议。否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不能计为装卸时间。

  17.减载条款。如果在目的港需要减载,则减载时间计为装卸时间;装卸时间在锚泊或减载船安全挂靠后6小时计算;锚地或减载区域不能视为附加的 港口 或泊位;从减载区域到泊位的运输时间不计装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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