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运知识
1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托运人姓名全称、单位、联系电话,收货人的姓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体积,运费交付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托运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符合货物运输标准。货物交接时以外包装完好为准,收货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视为本次运输结束。
3 、托运人不得夹带国家禁运物品、危险物品,否则一切后果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4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持有效证件及时提货。逾期未提的,每天按运费的 5% 收取保管费用;超过 1 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货物处理。
5 、本公司提供保价运输服务,由托运人自行选择货物是否保价。如需保价的,应据实申明价值,并按规定缴纳保价费。托运人自保险或保价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起至收货人提货验收后止,为货物保险保价期限。
6 、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三百元的贵重物品必须申明价值,并予以保险。未申明价值、不参加保险的货物发生丢失和货损,每件赔偿金额不超过三百元。货物托运一个月后未提货的,该货物保价自然失效。
7 、液体、陶瓷、玻璃、工艺品等易碎物品货损在 3% 以内为正常损耗,承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 、《货物运输协议交接单》经托运方、承运方共同签字,并加盖承运人单位公章或业务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货损索赔时应出示本单或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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