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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计算务实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7-11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笔者根据一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方法及其会计核算作一介绍。

一、新旧规定对比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以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二、“免、抵、退”税的核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 FOB )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 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5吨货物,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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