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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可否作发票使用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以上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 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贷票等。如您取得了以上票据,可以在税前列支。有关增值税抵扣请咨询国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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