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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承保的范围(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5-27

        风险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A.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B.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 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 国际货运 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 FOB 、 FCA 、 CFR 和 CPT 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 CIF 和 CIP 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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