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技巧——及时收取运费(二)
运费支付人的识别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实际支付运费的人变化很多,明确谁是真正支付运费义务的承担者非常重要。依传统理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提单的发货人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实务中,情况并非如此。对于班轮运输,只有订舱单(托运单)中明确注明的运费支付方才是承运人必须主动开票并向其收取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对于租船运输,只有租船合同中的租船 人才 是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因此,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可能是发货人(货主),也可能是发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也可能是其它人(二 货代 ),关键在于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是谁。对此,船东不可掉以轻心,班轮的托运单应明确注明运费的支付方,是货主本身还是货运代理人;对于租船运输,应明确租船人是货主本身还是其它人(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以免贻误收费时机。
确保及时收费的措施
在实务中,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片面强调揽货任务量,而忽略了运费的收取。当承运人发现运费漏收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只好听凭欠费方的“恩赐”了。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应采取措施,以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
承运方应采取“延期回扣”(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等办法,并规定如货家违约将无法获得承运方给予的回扣额,以使货家能及时结清拖欠的运费。
应坚持付款放单,在货主或货运代理人未支付运费前,承运人应留置相应的提单直至收到运费。如果考虑双方的合作以及不影响货主顺利结汇,承运人也可交付提单,但应留置 海关 核销 单等直至货方付清运费。
将运费回收作为对基层单位和业务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工资效益挂钩,对于只完成揽货任务量而未完成运费回收指标的业务人员,应缓发部分报酬,直至达标后再补发。同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客户欠费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和业务人员,并督促催款。各基层单位的业务主管应亲自抓重点欠款户的催款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拖欠的运费成为“死账”。
对于长期拖欠运费但确有付费困难的客户,承运人应注意运费追讨的诉讼时效,按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承运人向货主主张运费的诉讼案中,皆按照适用海商法规定的货主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1年诉讼时效,并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对于即将到期的欠费,要在有效期内组织专人与欠费方核对欠费金额,并要求欠费方签订还款计划,如此可使诉讼时效得以延长,避免运费成为坏帐。
总之,能否收到运费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确保运费如期入帐,应成为承运人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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