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一)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限约束),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如果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开始进入磋商程序,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直接进入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阶段。
2.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方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对请求事由的鉴定和对起诉的法律依据的提示。
3.磋商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磋商的内容不妨碍任一成员方在下?步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4.自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争端各当事方未能达成解决争端的一致意见,则起诉方可在仍日期限届满时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磋商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日期限内就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5.紧急情况下的特别时限规定。在涉及易损坏、易腐烂货物等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10日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日内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争端各当事方、专家小组及受理上诉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加速完成诉讼程序。6.参与磋商的成员方以外的某一成员方如果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所涉及的问题对其有重大贸易利益,可自磋商的请求分发之日起10日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通告其参加磋商的愿望。若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同意其提出的理由,则可参与磋商。如果要求参与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则该成员方可直接向有关成员方提起要求磋商的请求,以开始另一个磋商的程序。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这一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争端各当事方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该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日内已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则起诉方应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留出60天的时间。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斡旋程序终止,起诉方可于仍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对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此期间争端各当事方所持的立场应予以保密,并且各当事方在此期间所持立场在斡旋、调解和调停失效后,对其今后的诉讼并不起作用,不影响其按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如果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在专家小组丁作的同时,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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