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注意点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2-26

一、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指所存仓储物的名称,即全称、标准名称或类别的标准名称。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仓储物的全名或品类,必须清晰、明确,如果有代号的,应标明代号的全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不能保管。

二、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仓储物的数量指所存仓储物的多少,在确定合同数量时,有国家计划的应首先依据国家计划来确定。没有国家计划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存货人和保管人均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尤其是保管人要考虑自己的仓储能力。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的总量、计量单位等,数字要清晰无误。仓储物的质量指所存仓储物的优劣、好坏。在确定仓储物质量时,要采取标准化,如果是国际仓储业务则应尽量使用国际标准。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企业标准和协商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使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颁)标准的适用专业(部颁)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而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前三种都没有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标准。在确定质量时,要写明质量标准的全名。在适用协商标准时,当事人对质量的要求要清楚、明确、详细、具体地写入合同中。

仓储物的包装指对仓储物表面上的包装,包装的目的是保护仓储物不受损害。仓储物的包装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当事人在保证储存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议定。

三、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给保管人储存时,保管人负责验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包括仓储物和验收资料。保管人验收时对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状况等按包装上的标记或外观直辨进行验收;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仓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验收。验收方法在合同中确定具体采用全验还是按比例抽验。验收期限从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物在仓库储存期间,由于仓储物的自然性质不同,对仓库的外界条件和温度、湿度等都有特定的要求。比如肉类食品要求在冷藏条件下储存;纸张、木材、水泥要求在干燥条件下储存;精密仪器要求在恒温、防潮、防尘条件下储存。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仓储物的性质、选择不同的储存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人如因仓库条件所限,达不到存货人的要求,则不能勉强接受。对某些较特殊的仓储物,如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仓储物,在储存时,需要有专门的仓库、设备以及专门的技术要求,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一一注明。必要时,存货人应向保管人提供仓储物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以防止发生仓储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如挥发性易燃液体在入库、出库时,保管人如不了解该液体的特性,采用一般仓储物的装卸方法,可能造成大量挥发外溢,酿成火灾。特殊仓储物需特殊储存条件、储存要求的,应事先交待明白。

五、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仓储物,必须按照正常验收项目进行验收,或按国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人在同一城镇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人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人和供货人处理:对于仓储物的出库,也应明确存货人自提或保管人送货上门或者保管人代办运输的责任。

六、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仓储物在运输过程和储存中会发生数量、重量的减少,对这些损耗,合同应明确规定一个标准以作为划分正常与非正常损耗的界限。正常损耗不认为是损耗,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履行;非正常损耗由运输或保管中的责任人负责。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计费项目、标准指保管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有国家规定的计费项目和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结算的方式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以何种方式结算。银行帐号是指各自的银行、帐号的名称。时间是指双方结算的时间界限,亦即何时结算,何时结算完毕。以上条款均须在合同中明确、详细规定,以免发生争议。

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责任划分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在仓储物入库、仓储物验收、仓储物保管、仓储物包装、仓储物出库等方面的责任。这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划清各自的责任。违约处理是指对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行为如何处理。违约处理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违约责任形式有违约金、赔偿金等。这些在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

九、储存期限,即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一般应规定储存期限,但有的合同也可不规定储存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时支付仓储费即合同继续有效。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在确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期限时,有国家规定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当事人应在仓储合同中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的期限。此期限的确定应该合理,要考虑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

十一、其他事项

与仓储合同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仓储合同不仅涉及仓储关系,有时还涉及其他关系。比如,与其有关的运输、保险等等。这些关系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