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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2-21
  2.全程负责制:由经营人对所承运的集装箱在运输全过程中向货主承担全部的责任,又可分为混合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在混合责任制的制度下,经营人向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由经营人对全过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付,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判定的货损(通常称为隐蔽货损)在本制度下推定为海运段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律来承担责任。统一责任制制度下的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相同的责任制对货主负责,只要发生货损事故,无论是明显还是隐蔽的、发生在海上还是在内陆段,都按照同一的责任制度由经营人统一进行赔偿。这样便消除了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带来的隐患。
 
  从全程负责制的两种责任类型来看:混合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对刚起步阶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有积极的保护作用;但统一责任制是合理的、科学的,而且手续简化,但对经营人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还不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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