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未在规定时间检验货物失去索赔权(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2-18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20日,香港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为8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2月10日发运。甲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2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
 
  2月20日,货到后乙公司请检验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2001年3月25日,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致函甲公司,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拒绝赔偿。
 
  由于乙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2001年4月2日,即在收货13个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5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5日,乙公司据此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5万美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审理结果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