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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进口设备的审批(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1-29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
 
  1.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三、办事机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
 
  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
 
  C、企业章程;
 
  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
 
  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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