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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1-21
  第四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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