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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1-17
  一 、 基本规定
 
  (一)长江沿线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非中转货物。中转货物指具有全程提运单,换装境内运输,在指运地或启运地办理 海关 进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非中转货物指货物提运单的卸货(装货)港为进出境地口岸,可通过境内运输,在指运地(启运地)办理进出口 海关 手续的货物。
 
  (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境后的12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人应在航空器进境后的6小时内向进境地 海关 传输进口转关货物电子舱单数据;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后的72个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应在航空器离境后的24小时内向出境地海关传送出口转关货物清洁舱单电子数据。
 
  (三)除国家规定必须在口岸通关的货物之外,中转进出口货物和非中转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四)对进口转关运输的,进境地海关负责核销进境舱单、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及传输相关数据;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签发回执、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手续、传送相关转关运输数据;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并将出口放行住处核销反馈启运地海关。
 
  (五)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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