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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费风险及其法律保护措施(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11-28
  以上是理想化的情况,实践中预付运费并不一定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 提单 时托运人马上就支付的,而往往是在 提单 签发过后3~5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期限过后,船公司久久等不到应得的运费,这种事情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已屡见不鲜。从目前来看,能够给予船公司的保证是有限的,也是无力的,其原因是: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 信用证 支付方式,在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已完成交货义务。当其从承运人处取得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提单,就可以携货物收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到议付行议付取得货款了。此时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的处境如何?一方面提单一经转让就是一张新的合同,船东据此对提单持有人负有履行规定的运输任务的责任,而这提单既已注明运费已付,船东即使在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亦无权向提单持有人再收一次运费。而且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承运人也不能就货物行使留置权。托运人如果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是抽逃资金,船方即使向法院起诉,也仅能获得一张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书。
 
 到付运费虽然由船方承担风险,但现在人们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已有很大的提高。另外,到付运费情况下,承运人收到运费的时间是推迟到目的港,但此时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得以保障,可以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因为此时的债务人是收货人,债务人对货物有所有权,可以行使该权利。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的收取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到付运费的风险性有所降低,而预付运费的风险性有很大提高。但是仍应看到,人们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比例逐渐增大,加上在当今 信用证 交易下对运费预付的要求,都使预付运费这种形式成为较为普遍使用的运费支付方式。运费收取的风险性,加及日益泛滥的 海运 欺诈都使运费保护成为必要。承运人如若不采取措施进行自保,有谁能说其不会成为受害对象呢?因此船公司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谋求对于运费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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