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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事签证办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11-27
  第六条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24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三)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副本章)。
 
  (四)申报第四条所列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五)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六)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第七条申报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
 
  (二)船舶的主要技术资料,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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