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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手续费的收取(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11-26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 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1.5%。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 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 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七条 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 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x手续费率
 
    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 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 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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