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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基本操作(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11-01
  保险公司承保时,通常是根据货物的性质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对于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或丢失的货物,收取保险费就较高;反之,则较低。因此,各进出口公司应按不同货物的保险费率来核算并对外报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发现在承保范围内有损失时,可由国外收货人凭保险单等有关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2. 我国 海运 进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 FOB 或 CFR 条件成交,由国内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各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 海运 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不论中央或地方,凡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应按这种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
 
  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如果投保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一般按CIF价计算。因此,按 FOB 和 CFR 条件进口时,为了计算简便起见,预先议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以便计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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