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9-28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