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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9-24
  (三)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对已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等有关 单证 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核销和交单验放手续;对未提前报关而采取在进境地直接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申请人需凭进境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再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核销手续。
 
   三、 承运人的责任
 
  (一)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和运输工具(飞机、船舶和火车除外)应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承运人贪污向海关负责,并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其驾驶人员应经海关 培训 并考核合格。 
 
  (二)承运人在从事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时,应将有关事项完整、如实地填报在《登记簿》上,并主动向海关交验《登记簿》、出示《准载证书》和《驾驶员证》。货物运抵指运地(出境地)后,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登记簿》的核销。
 
  (三)承运人应将载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所,并保证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完好无损。载运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持提、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四)载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由海关核准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海关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中途仪并装卸作业。因运输途中发生意外,需更换运输工具时,承运人、驾驶员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五)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转关运输货物损坏、短少、灭失部分应由申请人、承运人共同承担缴纳税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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