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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9-05
  1、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2、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3、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证书和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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