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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管理注意事项(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7-19
  2.认真学习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再执法。在学习《条例》的同时,注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行政法。同时要加强对粮食仓储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对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迎接新形势下粮食仓储管理的挑战。
 
  3.指导建立粮食仓储业务社会化服务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建立粮食仓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把原有的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力量较强的优势组织起来,统一规划,指导建立粮食仓储业务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粮食经营者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
 
  4.积极发挥粮油储藏学会在粮食仓储管理中的作用。由于现有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少,事情多,而粮食仓储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仅仅依靠行政管理机关的仓储管理力量就显得单薄,因此要通过学会这种组织形式,将本地区本行业的粮食仓储业务骨干和科技尖子团结在一起,共同研究和和解决仓储管理和技术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帮助粮食企业解决仓储难题,服务于粮食经营者。
 
  5.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业务培训。由于粮食收购主体的多元化,粮食经营者之间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力量千差万别,因此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仓储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仓储业务水平。积极推广科学保粮、绿色保粮,降低粮食损失损耗,提高储粮品质,通过粮食仓储安全为粮食安全作贡献。
 
  6.引导和制裁相结合,做好粮食仓储管理工作。一要引导粮食经营者正确遵守粮食法律法规,履行粮食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者在仓储方面规定的义务,这是一种事前的服务行为,包括对粮食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和引导等。二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制裁。当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出现的时候,就要给予必要的制裁,以维护粮食经济秩序。不仅仅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实施法律救济行为。
 
  7.开展对农民自留粮食保管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中国现有近八亿人口在农村,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如前所述,这一部分粮食储藏的损失损耗数量是非常惊人的,因此: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勇敢地承担起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帮助农民掌握储粮技术,减少农民自留粮食的损失,切切实实为农民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做一点实事。
 
  总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粮食仓储工作扩展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作为粮食仓储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和正确运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断提高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保障粮食仓储安全,最终实现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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