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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料加工监管手续(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7-10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但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根据我国可展进料加工的特点,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有专厂(车间)、专用仓库(场地)、专用帐册和专人管理,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对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的料、件补征关税。
 
  2.备料加工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尚未确定销售对象的情况下,进口料、件为加工成品复出口,具有专用仓库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仓库进行管理。保税仓库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成品部分所耗进口料、件免税,不出口部分补税。仓库保税期为一年。
 
  3.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海关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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