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5-04
生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生产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对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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