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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对象和关税征收机关规定(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4-17
  一、关税是国家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对外经济政策和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重要工具。
 
  关税与其他国家税收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关税作为一种流转税,不同于所得税和财产税,它以进出口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取决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高低和交易数量的多少,而与生产、销售商品的成本和费用无关。(2)关税与其他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相比,也有其特殊性。在征税范围方面,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国内流通的商品和劳务,而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输入和输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在征税环节方面,关税是在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征收,其他流转税是在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环节征收。在征税目的方面,关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以外,还具有保护本国产业和调节国际贸易关系的功能。在征税机关方面,关税由海关征收,其他流转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
 
  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是对准许进口的货物、进境的物品所征收的关税,出口关税是对准许出口的货物、出境的物品所征收的关税。我国的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对应税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根据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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