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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和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及依据(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4-13
  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 出口退税 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 出口退税 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 FOB 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 FOB 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 FOB 、 CFR 和 CIF 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 CFR 价-运费= CIF 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 CFR 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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