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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技巧:及时收取运费(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3-09
  运费支付人的识别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实际支付运费的人变化很多,明确谁是真正支付运费义务的承担者非常重要。依传统理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提单的发货人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实务中,情况并非如此。对于 班轮 运输,只有订舱单( 托运 单)中明确注明的运费支付方才是承运人必须主动开票并向其收取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对于租船运输,只有租船合同中的租船 人才 是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因此,运费的实际付费人可能是发货人(货主),也可能是发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也可能是其它人(二 货代 ),关键在于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是谁。对此,船东不可掉以轻心, 班轮 的 托运 单应明确注明运费的支付方,是货主本身还是货运代理人;对于租船运输,应明确租船人是货主本身还是其它人(如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以免贻误收费时机。
 
  确保及时收费的措施
 
  在实务中,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片面强调揽货任务量,而忽略了运费的收取。当承运人发现运费漏收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只好听凭欠费方的“恩赐”了。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应采取措施,以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
 
  承运方应采取“延期回扣”(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等 办法 ,并 规定 如货家违约将无法获得承运方给予的回扣额,以使货家能及时结清拖欠的运费。
 
  应坚持付款放单,在货主或货运代理人未支付运费前,承运人应留置相应的提单直至收到运费。如果考虑双方的合作以及不影响货主顺利 结汇 ,承运人也可交付提单,但应留置 海关 核销单 等直至货方付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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