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检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一)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对6种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应是进出口商检实施的法定依据。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对列入种类表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未经检验合格不准销售、使用或进出口”。可以看出,进出口商检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因此,进出口商品检验也必须遵循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不可转让,监督),必须按照设定、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制度进行规范。而实际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出口商检很多地方都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但是至今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始终未表示过作为商检主体行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2004年,质检总局把现有45项检验检疫方面行政审批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改办(结果保留42项,取消2项,改变管理方式1项),但其中却并没有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项目。2005年12月1日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仍未表态进出口商品检验归属行政许可性质。
或许如此一来,进出口商品检验就可以规避《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但是,这对于商检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却无论如何不是好事情。
如果对照《行政许可法》、《商检法》,现行商检内容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现行商检内容大大突破了《行政许可法》和《商检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允许内容的事项,不应该列为商检内容。《商检法》对于商检内容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商品品质、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外观等不属于检验要求内容,不应该列入种类表目录的检验内容之中。但实际上,现行种类表中,居然有高达57%属于商品常规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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