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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与贸易实务指南(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3-02
  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性生物或双边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对于那些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货物,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当持合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状成品饲料的原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由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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