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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单据的注意事项(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2-07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而导致巨大损失。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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