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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关系的分类(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2-02

  (2)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丽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代理,建立第一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反映港日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袋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以节约开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要处理好船求和租船人二者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公正、如实地反映船舶在港作业动态,特别是在缮制有支单据,如装卸时间事实记录(SOF)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 O R)等时一定要根据租约条款认真细致地进行,努力协涮各方面的关系,保汪船舶在港期间快装快卸,从而最大限度地荫足船东和租船的要求,力争做到双方都满意。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程租船业务中,特别是由于租船人实力较强丽具有装卸港代理的指委权。

 

  当然,第二委托方也可能是以上两者以外的其他关系人,如货主、贸易方、船舶管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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