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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业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流程(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1-17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简历 ;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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