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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知识(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2-05
  4.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船舶因遭遇海事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求难措施,因而导致船舶运费和货物特殊损失和支付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和费用称作共同海损。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积货鉴定。积货鉴定工作主要是按照提单分清好货、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查明残损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分别估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申请人提供货物的到岸价格( CIF ),出具海损(或积货)鉴定证书,供有关部门作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我国对该项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
 
  5.验残:是对进口商品的残损、变质、短缺和漏失等情况进行鉴定,判断致损原因,估定残损贬值程度,签发验残证书,供有关方面作为处理索赔的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凡卸货时已发现包装或外表破损的商品,必须在贸易和运输契约规定的目的港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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