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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五)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29
  1.如已将运输工作或部分运输工作委托实际承运人执行,则不论是否根据海上运输契约而有权如此,承运人仍应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就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工作而言,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在受雇的职务范围内行事的雇佣人和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便适用第七条第2款、第3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
 
  3.承运人据以承担非由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以书面明确同意时,才能对实际承运人发生影响。不论实际承运人已经同意与否,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4.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他们负有连带责任。
 
  5.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度。
 
  6.本务规定毫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第十一条 联运
 
  1.虽有第十条第1款各项规定,如果海上运输契约明确规定,该契约所载某一特定阶段的运输工作应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人员执行,则该契约亦可规定,就这一特定运输阶段而言,承运人对由于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能在按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则任何限定或免除这种赔偿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关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系由上述事故所引起一事,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
 
  2.按照第十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在他掌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
 
  第三章 托运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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