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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运输交付的流程说明(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21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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