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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商检治理办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18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检验检疫机构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及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检验检疫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和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十条 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职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第十一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实”,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实”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分歧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分对外索赔。
 
  第十二条 进口汽车的销售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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